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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6-08-12 字体:[ ]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有效防止失密、窃密、泄密现象的发生,结合南通市政务中心(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心涉密信息的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密(保管、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四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采取逐级审查的方式,流程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对产生的信息应在报审时书面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本处室负责人对责任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综合处对各处室提交的信息提出复核意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送审的信息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进行分类标明,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理由。

(四)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审、复核的政府信息进行最后审定,并统一交由综合处发布或处理。

第五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处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信息发布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