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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6-08-12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政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二)必须有利于群众真正享有对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三)必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

(四)必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必须是办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事机构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必须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第六条  对不经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自行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