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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6-08-12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政务中心(简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真实、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各职能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职能处室提出建议,报综合处审核,经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综合处统一公开。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中心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中心与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协调确认,须协调确认的政府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中心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心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  中心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中心和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中心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中心反映,中心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